案例|建筑垃圾之“祸”

发布日期:2024-01-10 来源:杏彩官方网站电脑版

  工地上的建筑垃圾不明缘由燃烧,附近住户的母子两人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事后调查发现,燃烧垃圾的先行行为无法查清,悲剧与环境污染的关联性也无直接证据显示。2021年10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聚焦疑难问题并最终确定了责任人。

  2020年1月14日19时30分,正在贵州省普安县老家探亲的柴贵生,接到了岳父赵劲松打来的电话:“快回来,家里出事了!”还未等细问缘由,电话就被挂断,柴贵生立即发动摩托车赶往盘州市。

  柴贵生的妻子赵婧是盘州市人。9年前,他在盘州市务工期间,与赵婧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柴宇,已经7周岁。一家三口在城中村租了两间房居住,柴贵生挣钱养家,赵婧负责带孩子和打理日常生活,三口之家和睦温馨。眼下,家里到底出了什么事呢?

  一路风驰电掣,当晚11时许,柴贵生终于赶到出租屋。夜幕笼罩下,只见自家门口已经拉起了警戒线,周围还站着好几个邻居,室内传出岳母吴萍的号啕大哭声。柴贵生跌跌撞撞地冲了进去,看见妻子赵婧和儿子柴宇直挺挺躺在床上。看见柴贵生进来,岳父赵劲松上前一把抓住柴贵生的衣领怒吼:“婧婧和小宇都没了,你是怎么照应他们母子的?”这突如其来的横祸,也打蒙了柴贵生。

  正在现场的办案民警对柴贵生进行了询问,并作了谈话笔录。柴贵生告诉民警,2020年1月12日晚上,他还和赵婧母子一起吃饭。次日傍晚,因为在单位加班,他打过电话给妻子,赵婧没有接电线时许自己才回到家,因为觉得时间太晚,加之赵婧母子房间的门关着,他就没有进去看。1月14日早上6时多,他洗漱完毕,独自煮了面条填饱肚子,其间母子俩的房门一直关着,柴贵生以为他们还在睡觉,就骑上摩托车回普安县探望生病的父亲了。

  柴贵生的岳父赵劲松向民警陈述,2020年1月14日傍晚,他给女儿赵婧连打了十几通电话,均无人接听。赵劲松觉得不对劲儿,于是紧急联系房东汪玉珍。当晚7时许,汪玉珍带着邻居柳芳进入赵婧室内查看,这才发现赵婧和柴宇已经停止了呼吸,遂报了警。赵劲松听闻消息,即刻赶往女儿住处,并通知了女婿。他赶到出租屋时,室内还弥漫着浓烈的烟雾。

  民警经过现场勘验,初步确认赵婧母子系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出租屋里虽有蜂窝煤、木材堆、火炉,屋外也有火炉和烧过的蜂窝煤,但当时并无燃烧的痕迹,室外的蜂窝煤炉也已熄灭。

  再查看室外环境,民警有了新的发现,距出租屋北侧14.5米处,有被土石堆掩埋的火堆,该火堆尚未熄灭。据周围邻居反映,土石堆已经冒了几天的烟雾。民警做出详细的调查时,房东汪玉珍说,她家在柴贵生房间隔壁的鸡笼,里面有两只鸡在前天早晨死掉了,原因不明。“我家的鸡肯定是被烟雾熏死的,赵婧母子发生意外恐怕也是。”汪玉珍的说法得到在场邻居的一致认可。

  次日上午,盘州市公安民警调查得知,冒烟的土石堆系贵州县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掩埋。该公司得知消息后,立即安排洒水车、挖掘机开展灭火和填埋工作。公安机关确认,冒烟处焚烧的老旧房屋木材,后被土石堆掩埋。

  料理完妻子和儿子的后事,柴贵生与岳父母赵劲松、吴萍将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他们主张建筑公司赔偿因赵婧、柴宇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137.6万元、丧葬费7.6万元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12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2万元。因赵婧死亡产生的被扶养人生活费4.28万元,共计173万余元。

  经司法鉴别判定中心鉴定,赵婧、柴宇系一氧化碳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对此鉴别判定的结果,死者家属及建筑公司均无异议。

  一审开庭时,柴贵生、赵劲松、吴萍诉称,赵婧及柴宇死于一氧化碳中毒,而建筑公司工地的烟雾是唯一的一氧化碳来源,现场并无其他可疑的致命污染源,赵婧母子死亡时间、地点与被告管理下的火堆排放的烟雾在时空条件上存在高度相关,且从现场的环境来看,建筑公司燃烧和掩埋建筑垃圾而产生的一氧化碳是致命根源。

  针对三原告的起诉,建筑公司答辩称,事发时间是冬天,死者房间内存在蜂窝煤、木材堆、火炉,屋外也有火炉并且还有烧过的蜂窝煤,这些都是一氧化碳产生的危险源。而土石堆区域距离死者居住地点14.5米远,中间存在尚未拆迁完毕的旧房阻隔,房间窗户也用木板封锁,一氧化碳能够顺利进入房屋并达到致死浓度的条件尚不存在,且一氧化碳较轻,即使飘散也应该是往上飘散,而不是飘向死者居住的房屋。周边住户柳芳家距离烟雾处最近,但未受任何影响。因此,柴贵生、赵劲松、吴萍将赵婧母子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的责任归咎于建筑公司,没有依据。

  法庭查明,2019年7月5日,被告建筑公司与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位于盘州市道路建设工程。合同中就环境保护约定,被告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会导致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态废料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发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经过公开审理,一审法院归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即本案究竟是一般侵权纠纷还是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环境污染是一个长期过程,其结果是破坏了生态平衡,危害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条件。本案中,被告掩埋未完全燃烧的木材产生的烟雾,仅是一个短期的行为,并不是对环境质量以及生态平衡产生影响后产生的侵权责任,故本案应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不属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被告在对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实施工程的过程中,使用土石将正在燃烧且未完全燃烧的木材掩埋,进而产生烟雾,其应当预见该烟雾会对周边居民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被告未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灭火灭烟,存在过错。

  那么,赵婧、柴宇的死亡是否因土石堆产生的烟雾所致呢?一审法院指出,赵婧、柴宇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赵婧、柴宇死亡时所在的房间内无用火痕迹,也无其他一氧化碳存储设备,故可以排除是因死者在房间内用火产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或者因一氧化碳存储设备泄漏造成悲剧。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可以证明,发现赵婧、柴宇死亡时,土石堆掩埋处仍有大量烟雾冒出。而且,事发前几天该土石堆处一直持续冒烟。根据常识能判断,土石堆中被掩埋的木材必然不能充分燃烧,在此情况下易产生一氧化碳气体,且无证据证明出租屋周边存在别的一氧化碳来源,故可以认定该土石堆处为引起赵婧、柴宇死亡的一氧化碳的唯一来源。另外,赵婧、柴宇死亡时所居住的房屋位于低洼地带,空气流通不畅,无足够的新鲜空气稀释流入的一氧化碳气体,可以推定该土石堆处产生的一氧化碳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2021年7月12日,盘州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建筑公司赔偿柴贵生、赵劲松、吴萍因赵婧、柴宇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57.3万元。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二审期间,建筑公司对一审判决其承担一般侵犯权利的行为责任提出异议,同时辩称,堆放建筑垃圾并不必然导致燃烧问题,原审法院在未查明燃烧的先行行为情况下,仅根据常识判断土石堆燃烧木材产生一氧化碳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撑。

  针对建筑公司行为的定性问题,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八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材料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本案中,建筑公司掩埋燃烧的木材导致其不能充分燃烧由此产生一氧化碳属于常识,且在事发前该烟雾持续产生,而掩埋地点属于居民区,建筑公司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针对建筑公司应否就赵婧、柴宇母子的死亡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赵婧、柴宇死亡原因系一氧化碳中毒,双方对此均无异议。经公安机关调查,未在死亡现场发现可疑物证,仅有建筑公司掩埋处产生一氧化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自然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自然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案应由建筑公司承担证明其填埋垃圾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因建筑公司未能举证加以证明,故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建筑公司提出不能认定是掩埋燃烧物产生的一氧化碳导致中毒。根据公安机关对多人的询问笔录内容可知,事发前几天掩埋处就已经产生烟雾,直至事发当天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仍有烟雾,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筑公司还认为应由实施焚烧或纵火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虽不认可燃烧垃圾,但未举证证明另有实施燃烧的主体,且是建筑公司对未熄灭的垃圾进行掩埋,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021年10月14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等规定,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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