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08 来源:企业文化

  本报太原1月5日讯(实习记者 李京益)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申报征收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为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实施工程单位,无《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公告》还明确了计税面积的计算方式,即“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按照总建筑施工面积除以施工工期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后,在施工工期内不再改变。实际施工工期与资料上施工工期不符的,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计税。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时,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总建筑施工面积有差额的,应一次性计税。

  此外,符合《公告》规定的实施工程单位,在我省范围内进行实施工程活动,应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实施工程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或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在工程实际开工后,应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申报缴纳。未按规定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实施工程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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