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包含在物业费中

发布日期:2024-03-05 来源:经营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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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民陈女士:我新购一套住房,交房一年后,准备装修,物业公司告知,装修前需向其支付装修垃圾清运费。我了解到,物业公司向我收取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比之前已装修业主的标准高,所以想知道装修垃圾清运费是否包含在物业费中?如未包含,我认为装修垃圾清运费过高怎么解决?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渠江:依据《新疆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属于建筑垃圾,不属于生活垃圾,因此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费包含装修垃圾清运费的情况下,装修垃圾清运费一般不包含在物业费中。

  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居民应当将装修住宅产生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地点,采取围挡、苫盖措施并及时清运。装修住宅产生的建筑垃圾,能委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有偿清运,也能够准确的通过情况自行清运。自行清运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袋装运输或者密闭运输的方式,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畅通的情况下,在所管辖区域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居民及时清运”之规定,如您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装修垃圾清运费过高,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能委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有偿清运。

  福海县居民赵先生:我今年72岁了,跟老伴老李结婚已二十多年。我俩是二婚,我第一次婚姻有两个孩子,老李没有孩子,我们住在我再婚前买的房子里,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我想把老李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但孩子们不同意。我担心百年之后,她没有住的地方,该怎么办?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增耀:您可优先考虑设立一个“居住权”。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加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您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为李阿姨登记设立一个居住权,这样做才能够保障李阿姨在您所有的房屋内居住的权利。要格外的注意的是,居住权能够最终靠订立居住权合同或以遗嘱方式设立,但必须向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只有登记了,居住权才正式设立。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不是就不能买卖了呢?不是的,即使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照样可以买卖,但居住权不受影响。同时,法律还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也就是说李阿姨获得居住权后不能将这份权利转让给他人,别人也不能继承这份居住权。通过设立居住权就可以解除您的后顾之忧,让李阿姨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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