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节能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发布日期:2024-01-01 来源:建筑环保产业

  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对下一步我国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指引。具体而言,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涵。

  思想层面,要树立“生态优先”的理念来构建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制度,尤其是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生态发展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制度,应当优先得到制定、完善和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理论层面,要坚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思想理论来构建、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重点构建能够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制度体系。例如,节能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不但可以使知识产权的经济溢出价值得到合法的体现,同时对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使“绿水青山”的生态价值得到释放,经济价值得到转化。

  实践层面,立法机关要根据政策的指引,及时制定相关立法,尤其是对于时机相对成熟、社会有迫切要求的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要率先制定和完善有关规定法律制度。例如,节能环保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亟待用立法制度来加以规范的一个领域,对该领域立法,不但可以促进节能环保科技在市场中的运用,同时也可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的完善。

  在十九届四中全会后,完善节能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单单是节能环保实践的需求,同时也符合中央的政策精神。

  政治层面,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这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而言,无疑注入了一针“强心剂”。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节能环保产业这样一个薄弱环节作为切入点,加强制度体系的构建,不仅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方向,同时也符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治方向。

  经济层面,完善制度建设,强化节能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生态科技的进步,同时更有助于生态科技作用于“绿水青山”,使“绿水青山”的经济价值得到一定效果转化,最终变成“金山银山”。

  社会层面,当前我们国家社会发展已经进入转型期。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化,“三去一降一补”已经被社会各个领域所接受,节能环保不仅仅是对生产领域提出的要求,更是所有领域需要践行的标准。因此,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不单单是一个科技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化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完善节能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加强节能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节能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是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要完善这套制度,就应当对体系内的每个环节都进行制度优化。

  在商标权方面,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要坚持实施品牌战略,形成我国自己的优秀品牌。法律制度应当强化对节能环保产业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并且要在法律制度上逐渐完备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使节能环保产业的商标能够被快速认定成为驰名商标,从而使知识产权的价值溢出效应得到快速释放。

  在专利权保护方面,法律要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凡是属于节能环保领域内的技术,可在审核程序上给予优先审核,节约申请人的申请时间,让更多的节能环保技术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转化为专利技术,尽快服务于节能环保领域,使节能环保专利的经济价值得到快速释放。

  在著作权方面,要建立节能环保著作权特殊保护制度,对于内容是关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著作,要给予特殊的保护,除了给予优先出版外,在版税方面也应当给予特殊的优惠。与此同时,对于侵犯节能环保技术著作权的盗版活动要根据法律规定加重处罚,使盗版者无处藏身。

  强化节能环保产业商业机密的保护。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企业商业机密保护”,这是针对一般行业提出的要求,而节能环保产业属于技术性、政策性、前沿性都非常强的产业,对于商业机密的保护需求则更为强烈。所以,法律制度应当强化对节能环保领域商业机密的保护,凡是泄露、侵犯节能环保领域商业机密的要加重处罚,让侵权人付出更多的代价。

  强化节能环保领域侵权惩罚性赔偿。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对知识产权侵权处罚最有力的政策指引。所谓惩罚性赔偿就是要突破实际损失的限额,加倍对侵权人给予处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等。在政策的指引下,立法应当将惩罚性赔偿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之中。对于节能环保领域内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必须给予惩罚性赔偿,才能够有效地遏制发生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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