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环保税如何征收?

发布日期:2024-02-01 来源:品牌识别

  1.土石方和桩基阶段的“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 划证明材料或施工合同上载明的底层面积或基底面积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 省税Leabharlann Baidu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本文来源于正保财税答疑,作者,刘老师,版权属于原本的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即将年底了,今天给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 21套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PPT模 板 》 ,拿来直接套用,建议我们大家马上收藏备用哦

  应纳税额=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用地面积×0.065×施工工期×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具体适用税额 特殊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用地面积为建筑设计企业(含代建方)建设工程用地面积。施工工期按月做核算,不足一月工期的,按照不同 施工阶段的实际施工天数除以当月实际天数,折算施工工期。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依照文件所附《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 数》执行。具体适用税额为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特殊规定:

  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 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一)依据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有审批权限行政主任部门的批复文件 或其他相关材料上所载明的数据;

  计税依据=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特殊规定:

  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

  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根据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纳税人 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应分别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03 江苏省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施工工期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特殊规定:

  施工工期系数分别为0、0.5、1。当月施工天数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为0,不足5天的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 政开挖工程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5天(含5天),小于15天的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15天(含15天)的为1。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

  (二)公路、铁路、水务、管网等线性工程面积核定时应提供长度、宽度、管径等主要技术参数;

  (三)无相关审批文件证明施工用地面积的工程,由建筑设计企业按照实际用地面积核定计算施工面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3号) 02 陕西省 计算公式:

  2.结构和装修阶段的“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结合工 期进度确定。纳税人有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分别计算。

  地上建筑面积(月)=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已施工月数/地上建筑总施工月数 政策文件:

  《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1号) 04 山东省 计算公式:

  上述政策出台以后,各地税务机关纷纷出台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税收政策,其中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各 地也略有不同,公式中关于建筑面积、施工面积、系数的规定口径也存在差异。

  对比地方政策我们得知,各地对于建筑施工扬尘环保税征管有着非常明显的地域差异,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面 积的规定、适用税额等涉税要素需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为准。地方政策参考如下:建筑企业多数存在异地施工的情形,鉴于施 工扬尘环保税政策的区域性,建筑企业需提前了解项目地税务机关的具体征管政策,有不确定的情况或者特殊项目时,应提前 与税务机关明确地方的征管口径,以免因政策引用错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环保税法中的征税对象共有四类:分别是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固体废弃物和噪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三条第三 项规定,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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