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新修订版全文

发布日期:2024-02-04 来源:品牌识别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筑设计企业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评价范围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拥有相对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探讨研究,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形成一批区域性和专业性技术中心。

  第六条国家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组织并且开展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建立完整行业内奖惩机制。

  第七条环评机构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一)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二)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环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甲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至少配备六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三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各二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三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以及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乙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至少配备四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二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四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一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十一条乙级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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