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绕城高速公路永嘉段工程建设汇报材料十三期

发布日期:2024-03-12 来源:产品中心

  温州绕城高速公路永嘉段工程建设涉及到征地和房屋拆迁24个行政村。瓯北和三与黄田各设一个互通,乌牛设预留互通,二座特大桥梁。需拆迁房屋578户,涉及到房屋拆迁16个村居。全线厂房、房屋总拆迁建筑面积115131.77平方米,其中主房88395.9平方米,附房26801.61平方米。迁移坟墓5938余穴,关闭沿线座、各类杆线KV、电力线余米、砍伐有关杂木、经济林、果树近15万棵,还有大量的电力、广电、移动、联通、线杆,光缆及自来水管线km,全线采用双向六车道,整体式路基宽度33.5m,分离式路基宽度为16.75m。需征地面积3118亩(其中农保地为1485.2亩)。

  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永嘉段工程划分为五个合同段,分别是:二、三、四、五、六个合同段。

  第二合同段:本合同段起点桩号为K0+806.5,讫点桩号为K5+395(左)、K5+415(右),全长4.609公里。工程合同总承包价3.45亿元,合同工期为2005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29日,共24个月。主要工程如下:

  瓯江大桥:全桥总长1865米,主通航孔桥为75+3×125+75五跨预应力混凝土变截面连续箱梁结构。

  安丰岙桥:全桥总长60米,配跨为3×20,上部结构为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梁。

  第三合同段:温州绕城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位于永嘉县瓯北镇境内,沿线经过上、下白岩、黄田岙村;起点桩号K5+415,终点桩号K10+230,线km。

  主要工程内容:标段内有分离式隧道2座共计长度2.547km,其中江北岭隧道1.59km,黄田岙隧道长度0.957km;大桥1座100m;中桥1座39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通道5座;路基段总长度2.076km,其中总挖方量94万方,总填方量69万方;工程总造价2.3124亿元。

  第四合同段:本合同段全长3570米,起点桩号K10+230,终点桩号K13+800。

  主体工程为黄田互通、楠溪江特大大桥、永嘉枢纽主线桥。黄田互通有A、B、C、D、E、F共6条匝道,其中A匝道为桥梁,其他为路基;楠溪江大桥主跨为75m+125m+75m的现浇悬臂箱梁,其他跨为现浇箱梁和预制箱梁(20m、25m、30m);永嘉枢纽主线m的预制箱梁。桥梁的下部结构都为钻孔灌注桩基础,柱(墩)式墩台,桥面铺装为双层结构,上层为10cm的沥青混凝土,下层为6cm或8cm的水泥混凝土。本工程共有桩基734根,梁板1054片(空心板和箱梁),现浇连续箱梁900m(单幅),现浇悬壁箱梁550m(单幅),路基填筑22万方,路基挖方12万方。

  第五合同段:本合同起点桩号K13+800,终点K18+750(左/右),全长4950km。

  主要工程量有:中桥124m/2座,虹三分离式立交430m/1座,马林头隧道单线万立方。

  设计标准:双向六车道高速标准建设,设计100公里/小时,整体式路基宽度33.5m,分离式路基宽度16.75m。

  第六合同段:本合同段起讫桩号K18+750~K24+230,线Km,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主要工程建设项目有马林头桥(长85.04m ,4×20m预应力砼空心板梁)、后岗隧道(双线m预应力砼空心板梁)、乌牛高架桥(长785.04m,39×20m预应力砼空心板梁)、ZK22+113汽通(长55.04m,5×10m预应力砼空心板梁)、YK22+105汽通(长55.04m,5×10m预应力砼空心板梁)、K23+034汽通(长35.04m,3×10m预应力砼空心板梁)、钢筋砼箱通2座、圆管涵1道、路基土石方111.6万m3、排水防护1.56万m3。合同总投资2.76亿元,合同工期23个月。

  8、黄田水管、和三、和二村自来水管网和电信光缆迁改各完成50%,下白岩村安置地的水管已签署协议并开始施工;

  10、乌牛联通与移动光缆迁改完成,乌牛茅楼、黄田、瓯北10KV线KV高压铁塔迁改已完成,罗东片移动光缆迁改已施工;

  瓯江大桥东引桥累计完成116跟基桩,完成全桥基桩总量的29.36%;黄田岙中桥右线挖孔桩均已成孔,制作完成钢筋笼10个;楠溪江大桥累计完成202根基桩;虹三立交桥累计完成10根基桩,坦头桥挖孔桩累计挖掘125/18根;乌牛高架桥累计完成68根钻孔,45根立柱;

  隧道工程:江北岭隧道进口右洞身累计开挖301米,左洞身累计开挖25米;江北岭出口左洞身累计开挖132米,右洞身累计开挖138米;黄田岙隧道出口左洞身累计开挖22米,出口右线米;马林头隧道进口左洞身开挖309米,右洞身开挖516米;出口处左洞身开挖157米,右洞身开挖154米;后岗隧道进口处左洞身开挖209米,右洞身开挖240米;出口处右洞身开挖160米,左洞身开挖244米。

  第二合同段清理现场完成1000平方米;路基挖方完成1500立方米;塑料排水完成1万米;砂垫层、砂砾垫层完成3000立方米;第三合同段完成路基开挖3.1万立方米;路基填方1.8万立方米;隧道工区弃渣场挡墙砌筑1550立方米;第五合同段砂砾垫层填筑1.1万立方米,塑料排水板5.9万米/3323根。第六合同段水泥拌搅桩完成12.2万米。

  今年永嘉段工程建设规划投资5.5亿元,力争完成6.5亿。今年第一季度,温州绕城高速公路永嘉段工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13166万元。其中政策处理完成投资1675万元,工程建设完成投资11591万元。

  6、瓯江大桥西岸0#-6#墩红线范围内厂房的拆迁、东岸翻水站等房屋拆迁问题,工程进度缓慢;

  7、黄田岙隧道、马林头隧道只有少数的弃渣场可供出渣使用场地,需要再次征弃土场;

  4、完成全线条,移动光缆3条,广电迁改2条,联通迁改2条,35KV高压铁塔3座;

  今年是我国“十一五”计划的开局年,也是温州绕城高速公路永嘉段工程建设的攻坚年。3月27日上午,我段指挥部召开全体工作会议。会上,常务副指挥郑锋强调,为了工程按期建成竣工,全体工作人员上下团结一心,把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突出目标抓落实,突出重点求突破,以克难攻坚、强攻猛进的临战状态,奋力进取,切实抓好征迁工作,努力完成今年的计划任务。

  一、确保房屋拆迁、快速推进力度工作。房屋拆迁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征迁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的关键。房屋拆迁面积要逐户逐村、逐人进行校对、核实,要公开、公平、公正力求合理。我段指挥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种种途径,在沿线干部群众中大力宣传工程建设的重大与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征迁工作上来,树立信心,迎难而上,不言失败,用心协调,狠抓落实工作,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团结奋进,干到实处。

  二,线外三改工作。突击轻重缓急,和三村、三标、五标、六标的线外三改数据已上报市指挥部核实审批;和三电信光缆已经迁移;下白岩自来水问题已协调;黄田岙管线迁移需与电信部门衔接;还有罗东高压铁塔、黄田岙水池等等三改工作正在进行迁改之中,切实做到春耕生产和工程建设两不误,最大限度地考虑安置地线管迁移和三改迁移的有机衔接,防止重复迁移管线。

  三,做好治安保护工作,切实做到无障碍施工。加大宣传和打击的力度,集中开展“打黑除霸”整治活动,切实优化建设环境,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特别是在政策处理、拆迁安置中,绝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阻挠而影响整个工程的推进,绝不能因为个别人的利益而影响多数人的利益。对属于违法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有力打击,绝不心善手软,该拆就拆。

  根据市指挥部给我段指挥部的计划目标任务,要以新的思路、新的举措、新的手段,切实解决好政策处理中碰到的新问题,新情况特别是在转变工作作风等方面要有新突破,牢牢把握今年的工作任务目标的主动权,切实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推进工程建设、增强总实力上来。

  记者从11日召开的浙江高速公路建设例会上获悉,“十一五”期间,浙江省将投资1370亿元建设高速公路网,使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3700公里,实现长三角“半日交通圈”。

  “十一五”期间,包括杭州湾跨海大桥、舟山连岛工程等具有国内和世界领先水平的高速公路工程将陆续建成通车,形成适应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高速公路主网架;与周边省、市连接的高速公路通道接口将分别达16个、80个车道;从浙江主要城市到长三角主要城市半天可达。

  计划到2010年,浙江连接上海将有4条高速公路,连接江苏将力争建成4条高速公路,连接安徽将有3条高速公路,连接江西将有2条高速公路,连接福建将有3条高速。

  预计明年初动工再过几年后,温州市区到洞头一个小时就可以开个来回,预计明年初动工建设的温州疏港高速公路将把“百岛之县”洞头和温州市区连成一片。来自国家和省交通设计部门的专家,对温州疏港高速公路、沿海高速公路乐清南塘至瑞安飞云段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温州疏港高速公路连通温州港状元岙等主要港区和永强机场,连接甬台温高速公路和沿海高速公路(即甬台温复线),并通过绕城高速公路北线连接金丽温和诸永高速公路,是温州港区疏运的主通道,并已列入“十一五”省、市交通建设规划。预计在明年初动工建设,施工期为三年半,到2011年建成通车。据评审专业的人介绍,建设该项目是充分的发挥国家、省主骨架高速公路网功能的需要。温州疏港高速公路与其他高速公路网相连,从而进入全国高速公路网,对充分的发挥国、省主骨架路网的功能具备极其重大意义。项目的建成,必将对温州城市化发展实现“东移”战略,加快东部半岛地区的经济建设,为温州市2015年市域高速公路网络化,基本实现交通现代化打下良好基础。该项目作为一条疏港高速公路,不仅直接服务于状元岙港区,而且承担温州港七里作业区、灵昆港区的疏港交通。同时,对促进温州海洋资源开发,以及洞头县的旅游资源开发都将产生重大作用。沿海高速公路乐清南塘至瑞安飞云段,是浙江省沿海大通道甬台温复线的一部分,连接温州沿海经济产业带,连通温州港主要港区和机场,是温州大都市建设的骨架工程。该项目的建设,对加快温台沿海产业带经济发展步伐、促进温州港和机场的发展、完善主骨架路网布局、“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发展温州经济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段高速公路起于温州乐清市南塘镇,经乐清、龙湾、瑞安、平阳等4个县(市、区),终于瑞安飞云镇。全长约88公里,总投资约96亿元。该项目在通过预可审查后,还要上报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行政机关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各级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实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最重要的包含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各级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自上而下进行。上下对口的行政执法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在系统内集中梳理;上下不对口或不完全对口的,以省级部门为主梳理,并协调和指导市、县(市、区)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做好上下衔接。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时发现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有遗漏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补正。

  2、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国家和省政府对有关执法部门职能作调整的,有关部门应一并列入。

  梳理执法依据,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各项执法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具体行使的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作为界定法定行政主体、法律和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对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因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无法确认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商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确定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一样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要注意与上级部门衔接。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界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2月底前完成,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确定,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据梳理和职责界定工作应当在2006年2月上旬完成。

  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2月底前完成,经本部门法制、人事机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法制和人事部门备案。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要处理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的关系,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与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占相当比重,不搞重复考核。

  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主体。省、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应接受所在地政府的评议考核。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内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各级政府应该依据职责和《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努力配合做好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执法评议考核一定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增强行政层级监督实效。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不是满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行为是不是满足执法权限;适用法律依据是不是正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不是合乎法律;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不是合乎法律、适当;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报送备案;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不是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其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落实;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等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详细情况和特点,评议考核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具体评议考核办法由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

  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评议考核办法,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制定。这项工作应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照法律来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省政府将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真实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这项工作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监察厅、人事厅负责,在2006年4月底前完成。

  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合法、高效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都应格外的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充分的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加强力量。各级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同时承担本地区、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骨干力量集中办公,并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省法制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省编办、监察厅和人事厅要按照《纲要》和《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及职责分工,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积极努力配合省法制办做好有关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法制、编制、监察和人事部门,也要加强配合,根据分工履行职责,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按计划扎实有效推行。2006年5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对同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做检查。重点检查各项工作是否落实,实施方案是否健全,配套制度是否完善。与此同时,上级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本系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落实不力或拒不改正的单位,可给予通报批评。

  各地、各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同时抄告省法制办。

  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工作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多年来,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为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国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要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要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同时,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修订完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同时,要加强对稀缺矿种的资源保护,严禁乱采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稀缺矿种的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铁、石墨、黄金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扶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在已划定19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基础上,继续划定并公布大型煤炭基地内的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名单,按照规划合理安排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项目。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国土资源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不同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煤炭等国家规划矿区以及其他煤炭资源集中区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另行制订。

  (四)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土资源部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做到进度服从质量。整顿和规范工作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第二阶段,从2007年年初至当年底,要全面完成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各地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说是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因为治安管理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行政管理行为,仅2003年的中国公安机关就处理了500万起各类治安案件,涉及上千万人.原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警察权利过大,主要矛盾是如何严格按照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目的,来平衡警察权利行使和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而

  的出台从根本上讲源于现行治安管理出发制度基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的反思和检讨,是治安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无疑是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最具有显示意义的立法亮点。以下几个方面,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走进,了解这部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我想在所有的行政机关,特别是行使权利的执法机关来看,警察的权利相对来说是一种最大的权利,因为他不仅会影响老百姓的财产权利,而且还会产生对老百姓人身自由权利,甚至是生命权利的某种影响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用一章的篇幅,对公安机关和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所有的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措施。刘金国(公安部副部长):实践证明,不受监督的执法权利必然会滥用,执法监督这一章的设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我认为是一大亮点。

  罗颖(公安部治广管理局执法工作指导处处长):杜绝刑讯逼供问题不仅是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解决的问题,而且是我们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同样要注意的。从当前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状况看,一是案件的量大,基层派出所每天可能要处理几起,十几起治安案件,一年要处理上千起;二是办案的方法手段少,公安机关所掌握的居多先进的和学技术手段往往是用来侦破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治安案件处理方法还是简单地获取口供,证人证言,所以刑讯逼供发生的可能性仍然存在。本法将刑讯逼供列为严厉禁止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说是有其深刻的含义和必要性。

  许多专家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法监督方面,详细列举了任命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可能发生的11种具体违纪行为。这一规定,是执法监督内容当中最大的一个亮点。同时专家还认为,对公安机关和任命警察执法权利进行规范和监督,不仅会使得治安执法工作更加公正严明,也会使得群众更加自己决地配合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两者相辅相成,使得社会治安越来越好。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其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其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包袱的;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都在以上处罚范围之列。

  一些地方站街拉客招嫖的现象比较严重,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社会治安,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此作出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同时规定,卖淫,嫖娼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制作,运输,复刻,出售,出租,卖淫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法律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街头遭遇强行乞讨是让多市民感到厌烦的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对此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上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还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针对偷窥、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别的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等行为也将受到同样处罚。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其他邮件的行为,法律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将被处5日以上10日以上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纳入处罚的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我国已开始借鉴其他几个国家打击“足球流氓”的经验,通过立法方式确保大型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作为了处罚规定:强行进入场内的;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还特别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在飞机途中打手机将受到严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会影响导航系统的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盗窃、损坏、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对电脑黑客网上传播病毒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也适合以上处罚。

  奋进在新时代的浩荡春风里——习同出席2018年全国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商国是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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