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十二五”绿色建筑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21 来源:产品中心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十二五”绿色建筑工作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线日

  为切实转变我市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提升各族群众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2013〕1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紧紧抓住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战略机遇期,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树立全寿命期理念,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促进建设领域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环保工作,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功能质量,最大效率地利用资源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促进我市城镇人居环境品质的全面提升。

  (一)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市场化发展。

  (二)突出重点,逐步推进。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逐步规模化推广绿色建筑。

  (三)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现行技术和产业,因地制宜的推广适用的产品和工艺。

  (四)依法推进,规范管理。坚持以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作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保障,强化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使绿色建筑的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2013年,完成21.9万平方米二星级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完善绿色建筑扶持政策和考核体系,研究本地化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评价体系。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十二五”末,健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监管评价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实施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扩大单体建筑示范规模,逐步向规模化推进绿色建筑过渡。促进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1)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一是全市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二是2013年协助自治区研究制定《乌鲁木齐市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乌鲁木齐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及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三是2014年起,全市新建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等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饭店、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5年,新建公共建筑执行65%节能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建筑率先执行被动式建筑设计标准,进一步提高节能水平。四是建立绿色生态城区控制指标体系,积极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五是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实施绿色重点小城镇示范项目,倡导农村住房节能。

  (2)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督监管。一是加大建筑节能设计监管力度,重点落实规划设计方案专项审查制度,强化供热计量和调控设计监管。二是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抽查力度,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提高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质量,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三是强化建筑节能施工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一,加强对施工图阶段的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防止工程项目通过施工图变更随意降低建筑节能质量。第二,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准入和应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认定制度。第三,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和质量的监督管理,严禁检测单位超出资质和能力范围实施建筑节能检测或出具虚假建筑节能检测报告。四是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五是切实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真实、准确地公示节能性能、措施及要求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六是对建筑节能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严肃查处。

  (1)加快实施“节能暖房”工程。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为重点,以热源或换热站为单位,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XJJ001-2011)要求,组织实施我市既有居住建筑综合节能改造工程,确保改造质量。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综合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综合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积极申报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继续推行“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

  (3)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同步开展节能改造。研究以供热单位作为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实施主体的改造模式,研究采用加层改造、扩容改造等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宣传,提高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识,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的社会环境。

  继续实施小锅炉拆并、老旧管网改造等供热能源结构调整工程,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减少管网热损失,降低循环水泵电耗,改善管网热平衡。以供热单位为实施主体,对所辖供热系统进行热计量和调控改造,实现热量的“可调、可控、可计量”。采用集中采暖的新建居住建筑应设置室温调节和热计量设施,新建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调整和完善我市供热计量价格,全面推进热计量收费。因地制宜地推广“吸收式热泵”、热电联供、高效锅炉等供热技术,选用高效率的用能设备和系统。

  (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风能、干空气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出台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的强制性推广政策,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稳步推进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上的应用。合理开发浅层地热能。积极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等,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配合自治区编制《乌鲁木齐市装配式混凝土技术规程》,加快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开展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逐步推进住宅产业化项目规模化建设。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统一。

  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及空间布局,充分考虑土地、水资源、生态基础的承载能力,引导城镇布局。科学规划和布局城市功能区,促进城市居住、就业、公共服务区就近配套,减轻城市交通压力。提升城市土地利用效能,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促进城市土地集约化利用。结合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在修建城市主、次干道时,倡导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以便于电力、电信、热力、燃气、供排水、交通信号等公共管线设施的集中科学设置,从而避免道路工程后续重复开挖,造成投资浪费。鼓励结合城市广场、大型建筑和地下通道等建设地下停车场、商场等公共配套设施。

  需执行节水、中水设施“三同时”的新改扩建设工程应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节水方案,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采取节水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大力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降低管网漏损率。推广耐旱性种植、节水型植物和微灌、滴灌、渗灌技术,发展节水型绿化。开发利用再生水,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鼓励利用透水路面工程技术。因地制宜规划水景,从严控制非自然水源的水景建设。提高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我市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页岩空心砌块(砖)、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低辐射镀膜玻璃、高性能节能窗等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发展利用。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

  研究建立建筑垃圾经济激励机制,推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战略,实行特许经营,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产业化。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市人民政府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开展绿色建筑科技方面的技术研究,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

  1.项目审核: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市发改委对依法申请审批、核准或履行备案的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应当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通知市建委。

  2.规划方案审核: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在规划方案设计文本中编制绿色建筑专项内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适合我市的通风、采光等自然条件,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市规划局应在设计方案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申报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完成规划、用地等相关前期手续后,向市建委提交申请报告。市建委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评估。

  4.项目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委托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对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委组织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绿色建筑应用部分的设计方案由市建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审定。

  5.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图通过专委会审核后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施工图审查中对绿色建筑进行专项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不得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文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6.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市建委审定及施工图审查后,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设计单位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取得设计评价标识后需报市建委备案,纳入乌鲁木齐市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计划。

  7.项目招投标:绿色建筑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绿色建筑应用部分的招标文件由市建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审定,项目绿色建筑应用部分的材料及施工应进行公开招标。

  8.项目施工: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包括施工管理、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面的绿色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制订监理方案并实施。项目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对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9.项目信息公示: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绿色性能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

  10.项目运营管理: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垃圾管理制度。绿色建筑在运行过程中,应当运用合理的技术措施和排放管理手段,使其废气和废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11.项目验收:项目通过五方验收并经过一个采暖期的运行后,市建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绿色建筑部分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12.项目跟踪审计:各项目试点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审计所需材料,市建委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13.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项目投入运行1年并通过市建委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组织物业单位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取得运行评价标识后需报市建委备案。

  绿色建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内容组织实施,未按要求组织实施或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的将取消项目资格及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市建委:负责牵头制定全市绿色建筑相关规划、政策等;负责配合自治区编制《乌鲁木齐市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乌鲁木齐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乌鲁木齐市公共建筑被动式建筑设计标准》、《乌鲁木齐市装配式混凝土技术规程》、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及本地化相关绿色建筑技术规程;负责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实施过程监管、监督协调、验收和扶持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把好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备案关,制定绿色物业管理及绿色建筑相关行业收费标准。

  市规划局:负责落实规划设计方案专项审查制度,把好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关,在绿色建筑项目的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指标。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在供地环节中将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利用要求。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做好绿色建筑销售环节节能信息公示工作,引导并规范绿色物业运行管理等。

  各区(县):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村镇的区(县)应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推进农村建筑节能工作。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绿色建筑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增加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和太阳能应用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设计图纸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按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制定有针对性的绿色建筑施工组织方案。

  监理单位应根据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制定监理细则,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对绿色建筑工程的施工及材料现场取样进行旁站并记录。

  质量监督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出具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报告,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报告出具不合格意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在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处理发展绿色建筑重大问题。将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节能减排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责任追究。

  研究乌鲁木齐市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快居住建筑75%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65%节能设计标准的研究步伐,开展不同体系住宅产业化技术标准的研究工作,编制电热采暖等清洁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

  1.取得星级运营标识的居住建筑,一星免征15元/平方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二星免征35元/平方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星免征65元/平方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取得星级运营标识的公共建筑,一星免征25元/平方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二星免征135元/平方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星免征165元/平方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2.经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备案及公示,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可享受中央财政奖励。奖励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确定。

  3.对开发建设绿色建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当年度绿色建筑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按15%的税率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

  4.对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建造绿色建筑的项目,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减半征收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

  5.对满足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可再生能源利用、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要求的绿色建筑,优先推荐或列入其他相关示范项目,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

  乌鲁木齐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设计、运营标识预评估、绿色建筑技术咨询论证和政策建议等工作。通过预评估并最终获得绿色建筑(设计及运营)标识的项目,可获得本方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将绿色建筑执行情况纳入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内容,并开展绿色建筑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相关单位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考核、优质工程“亚心杯”奖、“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选的重要依据。检查情况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曝光,计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清除出乌鲁木齐市建筑市场。

  加大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建筑结构体系、新型墙体材料、节能门窗、高效用能系统与设备的研究,加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住宅产业化、清洁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探索和建立适合我市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绿色建筑技术路线。鼓励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密切的合作管理关系,充分发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

  通过宣传、培训、评奖等多种方式,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作为持证上岗的重要培训内容。加大与科研院所和大中专院校的合作力度,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和讲座,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积极宣传绿色建筑的政策法规、技术路线、经验做法等,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绿色建筑理念的发展与提升。

  为切实转变我市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提升各族群众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2013〕1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们国家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建议》(财建〔2012〕167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紧紧抓住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战略机遇期,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树立全寿命期理念,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方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促进建设领域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环保工作,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功能质量,最大效率地利用资源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促进我市城镇人居环境品质的全面提升。

  (一)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地推进绿色建筑市场化发展。

  (三)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天气特征情况、现行技术和产业,因地制宜的推广适用的产品和工艺。

  (四)依法推进,规范管理。坚持以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作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保障,强化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使绿色建筑的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2013年,完成21.9万平方米二星级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完善绿色建筑扶持政策和考核体系,研究本地化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评价体系。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十二五”末,健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监管评价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实施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扩大单体建筑示范规模,逐步向规模化推进绿色建筑过渡。促进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1)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一是全市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二是2013年协助自治区研究制定《乌鲁木齐市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乌鲁木齐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及绿色建筑有关技术标准。三是2014年起,全市新建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等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饭店、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5年,新建公共建筑执行65%节能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建筑率先执行被动式建筑规划设计标准,进一步提升节能水平。四是建立绿色生态城区控制指标体系,积极地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五是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实施绿色重点小城镇示范项目,倡导农村住房节能。

  (2)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督监管。一是加大建筑节能设计监督管理力度,重点落实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专项审查制度,强化供热计量和调控设计监管。二是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抽查力度,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提高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质量,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三是强化建筑节能施工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一,加强对施工图阶段的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施工图变更随意降低建筑节能质量。第二,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准入和应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认定制度。第三,加强对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行为和质量的监督管理,严禁检验测试单位超出资质和能力范围实施建筑节能检验测试或出具虚假建筑节能检测报告。四是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五是切实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真实、准确地公示节能性能、措施及要求等建筑节能基础信息。六是对建筑节能领域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严肃查处。

  (1)加快实施“节能暖房”工程。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为重点,以热源或换热站为单位,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细则》(XJJ001-2011)要求,组织实施我市既有居住建筑综合节能改造工程,确保改造质量。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综合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综合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上的水准。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做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积极申报公共建筑节约能源改造重点城市示范,继续推行“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

  (3)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同步开展节能改造。研究以供热单位作为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实施主体的改造模式,研究采用加层改造、扩容改造等方式来进行节能改造。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宣传,提高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识,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的社会环境。

  继续实施小锅炉拆并、老旧管网改造等供热能源结构调整工程,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减少管网热损失,降低循环水泵电耗,改善管网热平衡。以供热单位为实施主体,对所辖供热系统来进行热计量和调控改造,实现热量的“可调、可控、可计量”。采用集中采暖的新建居住建筑应设置室温调节和热计量设施,新建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调整和完善我市供热计量价格,全方面推进热计量收费。因地制宜地推广“吸收式热泵”、热电联供、高效锅炉等供热技术,选用高效率的用能设备和系统。

  (三)推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风能、干空气能、生物质能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提高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出台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的强制性推广政策,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积极地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稳步推进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上的应用。合理开发浅层地热能。积极申报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等,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推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配合自治区编制《乌鲁木齐市装配式混凝土作业规程》,加快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开展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逐步推进住宅产业化项目规模化建设。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统一。

  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及空间布局,最大限度地考虑土地、水资源、生态基础的承载能力,引导城镇布局。科学规划和布局城市功能区,促进城市居住、就业、公共服务区就近配套,减轻城市交通压力。提升城市土地利用效能,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促进城市土地集约化利用。结合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在修建城市主、次干道时,倡导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以便于电力、电信、热力、燃气、供排水、交通信号等公共管线设施的集中科学设置,从而避免道路工程后续重复开挖,造成投资浪费。鼓励结合城市广场、大型建筑和地下通道等建设地下停车场、商场等公共配套设施。

  需执行节水、中水设施“三同时”的新改扩建设工程应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节水方案,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采取节水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大力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降低管网漏损率。推广耐旱性种植、节水型植物和微灌、滴灌、渗灌技术,发展节水型绿化。开发利用再生水,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鼓励利用透水路面工程技术。因地制宜规划水景,从严控制非自然水源的水景建设。提高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我市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全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能力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页岩空心砌块(砖)、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低辐射镀膜玻璃、高性能节能窗等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发展利用。全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组织并且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

  研究建立建筑垃圾经济激励机制,推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战略,实行特许经营,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产业化。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能力。市人民政府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常规使用的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开展绿色建筑科技方面的技术探讨研究,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研发技术,重点攻克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

  1.项目审核: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市发改委对依法申请审批、核准或履行备案的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应当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通知市建委。

  2.规划方案审核: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在规划方案设计文本中编制绿色建筑专项内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适合我市的通风、采光等自然条件,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市规划局应在设计方案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申报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完成规划、用地等相关前期手续后,向市建委提交申请报告。市建委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评估。

  4.项目设计: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委托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优先采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对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委组织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绿色建筑应用部分的设计的具体方案由市建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审定。

  5.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图通过专委会审核后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施工图审查中对绿色建筑进行专项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不得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文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6.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市建委审定及施工图审查后,建筑设计企业组织项目设计单位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取得设计评价标识后需报市建委备案,纳入乌鲁木齐市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计划。

  7.项目招投标:绿色建筑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绿色建筑应用部分的招标文件由市建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审定,项目绿色建筑应用部分的材料及施工应进行公开招标。

  8.项目施工: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包括施工管理、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面的绿色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制订监理方案并实施。项目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对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9.项目信息公示:建筑设计企业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绿色性能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

  10.项目运营管理: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理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垃圾管理制度。绿色建筑在运行过程中,应当运用合理的技术措施和排放管理手段,使其废气和废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11.项目验收:项目通过五方验收并经过一个采暖期的运行后,市建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绿色建筑部分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12.项目跟踪审计:各项目试点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审计所需材料,市建委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13.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项目投入运行1年并通过市建委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组织物业单位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取得运行评价标识后需报市建委备案。

  绿色建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内容组织实施,未按要求组织实施或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的将取消项目资格及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市建委:负责牵头制定全市绿色建筑相关规划、政策等;负责配合自治区编制《乌鲁木齐市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乌鲁木齐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乌鲁木齐市公共建筑被动式建筑设计标准》、《乌鲁木齐市装配式混凝土技术规程》、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及本地化相关绿色建筑技术规程;负责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实施过程监管、监督协调、验收和扶持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把好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备案关,制定绿色物业管理及绿色建筑相关行业收费标准。

  市规划局:负责落实规划设计方案专项审查制度,把好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关,在绿色建筑项目的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指标。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在供地环节中将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利用要求。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做好绿色建筑销售环节节能信息公示工作,引导并规范绿色物业运行管理等。

  各区(县):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村镇的区(县)应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推进农村建筑节能工作。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绿色建筑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理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增加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内容,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和太阳能应用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设计图纸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按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制定有针对性的绿色建筑施工组织方案。

  监理单位应根据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制定监理细则,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对绿色建筑工程的施工及材料现场取样进行旁站并记录。

  质量监督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出具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报告,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报告出具不合格意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在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处理发展绿色建筑重大问题。将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节能减排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责任追究。

  研究乌鲁木齐市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快居住建筑75%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65%节能设计标准的研究步伐,开展不同体系住宅产业化技术标准的研究工作,编制电热采暖等清洁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

  1.取得星级运营标识的居住建筑,一星免征15元/平方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二星免征35元/平方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星免征65元/平方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取得星级运营标识的公共建筑,一星免征25元/平方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二星免征135元/平方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星免征165元/平方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2.经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备案及公示,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可享受中央财政奖励。奖励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确定。

  3.对开发建设绿色建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当年度绿色建筑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按15%的税率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

  4.对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建造绿色建筑的项目,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减半征收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

  5.对满足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利用、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要求的绿色建筑,优先推荐或列入其他相关示范项目,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

  乌鲁木齐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规划设计、运营标识预评估、绿色建筑技术咨询论证和政策建议等工作。通过预评估并最终获得绿色建筑(设计及运营)标识的项目,可获得本方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将绿色建筑执行情况纳入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内容,并开展绿色建筑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相关单位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考核、优质工程“亚心杯”奖、“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选的重要依据。检查情况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曝光,计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清除出乌鲁木齐市建筑市场。

  加大绿色建筑关键技术探讨研究,加强建筑结构体系、新型墙体材料、节能门窗、高效用能系统与设备的研究,加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约能源改造、住宅产业化、清洁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探索和建立适合我市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绿色建筑技术路线。鼓励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密切的合作管理关系,充分的发挥企业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

  通过宣传、培训、评奖等多种方式,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作为持证上岗的重要培训内容。加大与科研院所和大中专院校的合作力度,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和讲座,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积极宣传绿色建筑的政策法规、技术路线、经验做法等,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绿色建筑理念的发展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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