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共享资料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文档免费下载,数万用户每天上传大量最新资料,数量累计超一个亿 ,PAGE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平江、沧浪、金阊,下同)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
PAGE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平江、沧浪、金阊,下同)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苏州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市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城管执法、公安、环保、物价、规划、建设、国土、工商、房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理应当持有关联的资料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七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收集建筑垃圾时,不得与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混装,不得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第九条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
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有自运能力的,可自行清运并倾倒在指定的处置场所。无自运能力的,应当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办理建筑垃圾托运手续。第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应随车(船)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接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检查。(二)需要进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区域内运输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辆整洁,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指定的处置场所。处置场所应当对建筑垃圾的受纳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并出具回执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理应当将处置场所出具的回执谨慎保管,以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查验。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由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建设应该依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地布局。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栏,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筑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第十八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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