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企业要闻

  《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严控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渣土(泥浆),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产生的弃土(泥浆)以及工程回填、造型等需要的土方。建设工程包括房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项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工程渣土(泥浆)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资源利用”管理机制,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

  第五条设立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统筹协调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泥浆〕办”),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健全管理考核制度,推进监管平台建设。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部门履职尽责,共同做好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工程渣土(泥浆)行政主任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处置工程渣土(泥浆)的单位,应依法向有关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核准手续。

  第七条建设或实施工程单位需要处置工程渣土(泥浆),应当依法委托经核准从事工程渣土(泥浆)运输的运输企业。个人和未经核准从事工程渣土(泥浆)运输的企业不可以承运工程渣土(泥浆)。

  第八条实施工程单位按要求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建立岗位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施工现场按建设工地要求设置渣土临时堆放场地和临时泥浆池,并配备车辆冲洗、扬尘控制等相关管理设施,按规定对渣土(泥浆)车次、出土方量等做好统一登记。

  第九条工程渣土(泥浆)运输企业应配备相应的车辆、驾驶员及办公场所,并拥有相对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水路运输的,运输企业还应当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工程渣土(泥浆)运输车辆(船舶)必须规范配置并满足密闭化技术标准,同时取得工程渣土(泥浆)准运证明。泥浆运输船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门新型泥浆载运技术标准,同时取得泥浆准运证明。

  第十一条运输车辆(船舶)应随车(船)携带相关证件,按照核定的线路、时间运输至指定的消纳场所,运送过程中不得倾倒、泄漏、撒落渣土(泥浆)。

  第十二条工程渣土(泥浆)运输实行联单制管理,通过联单实现对工程渣土(泥浆)装载、运输、计量、结算等环节的监管。

  第十三条各级工程渣土(泥浆)行政主任部门应加强对渣土(泥浆)运输企业的管理,核定运输企业资格,规范运输车辆(船舶)配置和作业,建立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维护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必须督促建筑设计企业编制工程渣土(泥浆)处置方案、配置规范的冲洗设施和设备、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等;督促实施工程单位落实文明施工与扬尘防控措施、按照要求做好工地围墙(围挡)设置、出入口路面硬化等工作。

  第十五条各区、县(市)工程渣土(泥浆)行政主任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设与辖区年度渣土(泥浆)产生量相匹配的消纳场所。

  第十六条各区、县(市)工程渣土(泥浆)行政主任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的管理。

  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应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设有排水、消防、除尘等设施,出入口道路需硬化、安装视频监控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第十七条推进工程渣土(泥浆)减量,鼓励多途径开展工程渣土(泥浆)处置,慢慢地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工程渣土(泥浆)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十八条市渣土(泥浆)办牵头建立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信息监管平台,全面掌握产土、需土信息,进行综合管理。各区、县(市)工程渣土(泥浆)行政主任部门应提供属地工程渣土(泥浆)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相关信息,并依托该平台加强对属地工程渣土(泥浆)工作的管理。

  第十九条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建立全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领域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工程渣土(泥浆)处置执法工作。各区、县(市)工程渣土(泥浆)行政主任部门应牵头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建立工程渣土(泥浆)联合执法队伍,开展经常性检查、常态化执法,形成部门联动、各方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

  第二十条各区、县(市)工程渣土(泥浆)行政主任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追溯工地源头,追究责任主体,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工地现场(围挡内)工程渣土(泥浆)源头管控缺失的,由相关行业行政主任部门依法对实施工程单位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实施工程单位、运输单位有违反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规定的,由行业行政主任部门依法依规做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工程渣土(泥浆)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工作考核范围。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2〕98号)、《越城区行政区域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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