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0 来源:精品工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财政局:

  为了保证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顺利实施,依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我们制订了《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顺利实施,加强对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财经制度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鼓励舞台艺术精品剧目创作生产的资助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年度结余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条项目管理费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的3%提取,大多数都用在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费、会议费、审计检查费和其他相关经费的支出。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前期资助和重点投入的方式支付。前期资助的对象是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重点投入的对象是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入选剧目。

  第九条新创作初选剧目前期资助经费根据各艺术品种的特点,每台按以下标准投入:

  (五)新创作节目占三分之二以上,有整体构思、非组台组团的大型歌舞、杂技、曲艺等,30—50万元。

  第十一条入选剧目重点投入经费根据各艺术品种的不同,一般按照每台不低于80万元的标准核定,对其中特别突出的剧目,给予重点投入。

  第十二条剧目生产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应遵守《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大多数都用在剧本创作、音乐创作、舞蹈创作、舞美设计制作和服装道具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初选剧目和重点投入的入选剧目完成首演后,如有结余资金,除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范围使用外,可用于本剧目的宣传推广、展演及深加工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的生产单位应认真填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及经费大多数来自和使用部分。地方文艺团体经省级文化行政主任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军队文艺团体由总政宣传部统一申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文艺团体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直接申报。

  第十五条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核定初选剧目的资助经费和入选剧目的投入经费,并通知申报部门。

  第十六条文化部根据确定的经费数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文化、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剧目生产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定期和不按时进行检查,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剧目生产单位要积极努力配合文化、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凡属下列行为之一,领导小组将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三年剧目申报资格、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等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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