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br

发布日期:2023-10-23 来源:精品工程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厅直属各单位,各建设培训(鉴定)单位,各建设行业协(学)会,各建设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和《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样的问题,请与我厅组织人事处联系。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实现建筑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和《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以下简称现场专业人员岗位)是指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的从事建筑和市政工程技术与管理工作的基层岗位管理人员,首批岗位包括施工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劳务员和资料员。

  第三条 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全省统一的考核评价,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岗位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由有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具体实施,岗位考试、复检、变更工作单位等事项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具体实施。

  第五条 根据“政府指导,个人自愿”原则,开展岗位培训,报考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培训和购买培训教材。

  第六条 为加强培训机构的管理,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各培训机构举办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培训机构,不得自行组织相关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培训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合格的予以备案,继续开展培训工作,不合格的不得再从事培训工作。

  第八条 培训单位应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举办岗位培训班,应在组织报名前公布培训岗位报名条件、培训科目、培训计划、培训费用(收费标准应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每年年初,各培训单位将培训计划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统一发布当年培训计划。培训单位要严格按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条 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试每年组织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在海南省建设信息网和海南省建设人才与教育培训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试遵循统一标准、材、统一命题、统一证书和考培分离的原则。

  第十二条 现场专业人员考试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评价大纲》为依据。各岗位考试分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两科,采用百分制,专业知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业技能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报考资格委托各培训单位审查,考务工作由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负责。

  (一)土建类本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满1年相关专业满2年;

  (二)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满3年,相关专业满4年;

  (三)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满4年的人员,亦可报考材料员、劳务员和资料员;

  (四)本省建设工程本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可由学校统一申请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人员核发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海南省建设信息网和海南省建设人才与教育培训网站数据库。

  第十六条 《岗位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样式印制、编码并发放管理,并通过海南省建设信息网和海南省建设人才与教育培训网站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岗位证书》是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的凭证,由本人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押。

  第十八条 《岗位证书》实行验证制度,每2年验证1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单位考核胜任本职工作,过去2年内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岗位证书》。《岗位证书》遗失的,须由本人申请,并在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按规定对《岗位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在《岗位证书》备注页上登记,须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调入新的工作单位一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六)属个人信息变更的,提供身份证或公安机关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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