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态废料,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使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使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态废料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品质衡量准则,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态废料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态废料的除外。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废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建筑垃圾,是指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态废料。
(九)处置,是指将固态废料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态废料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态废料数量、缩小固态废料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态废料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1、标题肯定属于“建筑垃圾”范围,所有的施工或建筑有的是用作于工业生产和加工,而固态废料,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根据业固态废料定义,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