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是定案的根底。审理案子,有必要将过错现实发生的时刻、地址、情节、结果、自己应负的职责,以及发生过错的主客观原因等,审阅清楚。如发现现实不清,要责成或协同原报案单位从头查验清楚,要使所确定的过错现实契合客观实践。
根据是判别现实的根据。对根据有必要认真地做辨别,去伪存真。确定过错的现实,必定要有充沛的根据。没有根据或根据不充沛、不确凿,不能确定。根据充沛确凿,即便犯过错的人拒不承认,也能够确定。
确定问题的性质,有必要在现实清楚、根据确凿的根底上,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原则》、党的方针方针和国家的法令和法规为绳尺,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方法作出定论。
在现实清楚、根据确凿、定性精确的根底上,作出恰当处理。既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
处理案子要严厉依照党章规则的手续处理,依照处置党员或党组织的同意权限批阅。手续不齐备的,原报案单位必定要补办。
复查的案子须报:复查或复议陈述和首要根据资料;处理决议及有关党组织的定见;自己定见和党组织对自己不同定见的阐明;原处置决议和原定案的首要根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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