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确保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复工开好局、起好步,全面防范化解质量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为全国“两会”、冬残奥会和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就做好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复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盟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政策要求及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
(一)严格落实项目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筑设计企业是工程建设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挥、协调和保障等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各项目开工复工前必须成立由建筑设计企业牵头,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参建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疫情防控专班,制定建设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各盟市应提早掌握人员返岗行程安排,梳理返岗人员来源,做好差异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严格实行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认真执行实名制登记、每日人员测温、场所消杀、个人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持续完善人员健康档案。强化宿舍及食堂管理,定期通风、换气和消毒,加强口罩、手套、消毒液等防疫物资采购和供应,及时配发防护用品。将疫情防控培训教育作为开工复工安全生产培训重要内容,引导工人逐步提升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
(一)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建筑设计企业负责人和实施工程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以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岗履职,不得随意更换。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履职尽责,派驻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二)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权益。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制度。推动在建工程实名制平台全覆盖,有效应用实名制平台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工人考勤率和数据更新率。未在实名制平台做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各级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要认真履行存储工资保证金告知义务,推行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工作,实现工资保证金全覆盖。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过程中将实名制管理情况和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列为重点检查内容,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按照职责责令在30日内改正并作出书面承诺;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履行告知义务,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开工复工初期是安全生产事故易发时段,人员和机械设备尚未处于最佳工作状态。各盟市要切实落实管控责任,强化薄弱环节管理,坚决防止松懈麻痹思想,对节后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抓早、抓细、抓实。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发包工程。要坚持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严格按规定计取并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因参建队伍选择、工程款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开工复工安全条件审查。要严格执行开工、复工报告制度,凡未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工复工;凡开工复工项目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的,不得开工复工。
(三)确保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程》相关要求,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等重点环节安全风险防控,确保工程项目危大工程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凡发现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组织编审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未按方案施工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由监管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其发证机关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持续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各盟市要进一步督促检查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单位严格落实《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内建质〔2021〕96号)各项工作措施。施工企业要根据工程特点,辨识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危险源,制定预防高处坠落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现场安全巡查、重点环节旁站、班前安全交底、高处作业人员健康筛查等管理制度,严格管控施工现场“三违”行为;要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建筑外立面的悬挑脚手架、吊篮作业以及登高悬空高度超过5米的施工作业,必须班组长跟班作业;严禁个人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加班作业。规范现场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和洞口临边防护,对高坠事故易发多发施工环节和部位,采取预设安全母索及安全带、使用智能安全绳等措施加强防范,鼓励使用定型化防护用具、硬质防护网等提升现场安全防护水平。严格执行作业面安全防护检查制度,每日不少于两次全数巡查安全装置完备情况。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统筹协调,共同检查规范安全行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五)加强不良气候和极端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各盟市要建立健全不良气候和极端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前制定相关预案,时刻关注气候变化,对不良气候和极端天气对施工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警,确保施工现场能够有序应对不良气候和极端天气。
(一)严格落实建筑设计企业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充分认识落实建筑设计企业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完善项目质量保障体系,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二)加强冬施复工项目质量监管。各地要在复工检查中将冬施项目特别是主体结构冬施项目列为检查重点,通过查阅冬施工程技术资料、查看冬施部位观感质量等手段深入开展检查工作,对资料不完善、实体质量存疑的冬施项目,应要求其通过实体检测等手段确保冬施部位质量合格后再复工。
(三)抓严抓实材料关、检测关、程序关。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钢筋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的专项检查。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检测业务委托和见证取样送检行为规范性,做到检测机构全覆盖、检测活动全流程覆盖。加强工序检查验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留设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确保毎道工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一)严抓行业管控,创新监督管理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要根据当地实际和单位职能,在已经成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专班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定片、定人、定责,形成最大合力。
(二)全面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盟市应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同时加大建筑施工安责险宣传力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投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加强“互联网+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实名制管理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制度,落实守信联合奖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信息技术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深度融合,全面实现全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监管,实现数据收集、资源共享公用,加大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效监控,提高监管工作科学性、规范性。鼓励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设智慧工地企业管理系统,全面提升我区建设工程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依法依规加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理,优化办理流程,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限时办结。加强对工程建筑设计企业的技术指导,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主动靠前服务,完善“帮办代办”工作机制,对重大工程实行一对一专人负责。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线上办理服务水平,依托内蒙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信息平台,全面推行“在线申报、网上办理”,最大限度的为企业提供便利。
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 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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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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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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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促进万博商务区风险投资产业集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