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2016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3-09-16 来源:建筑环保产业

  第一条 为促进施工公司加强质量管理、注重科学技术进步和环保节能、加大技术创新、争创精品工程,规范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闽江杯)评审活动,充分的发挥闽江杯工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逐步提升全省工程建设整体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闽江杯是福建省建设工程最高质量奖,又称福建省优质工程,其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闽江杯评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优中选优”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鼓励实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施工及有重要技术创新的创建工程。

  第四条 闽江杯由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质安协会)每年集中评审公布一次,每年评选的项目总数原则上以近三年获得闽江杯优质工程奖项目数平均值控制。省质安协会组织专家按设区市推荐申报项目总数的30%且不少于1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复查。

  第五条 创建闽江杯的在闽工程(以下简称创建工程),承建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3个月内或地基与基础分部施工完成前向省质安协会报送《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备案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办理创建工程备案登记,经省质安协会审核同意并盖章后备案登记生效。备案登记的工程实行网上公示和动态考核管理。未备案登记或动态考核中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的工程,不得申报闽江杯。

  第六条 施工公司应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开展创建闽江杯活动,做到选好项目、精心策划,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的工程创优计划书和标准化工地创建策划书,通过应用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四新”、QC小组活动、BIM技术等科学技术进步和先进的技术,强化创优措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实现创优质量目标,推进我省工程创优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为确保闽江杯评选工作公开公正,评选全过程接受省住建厅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监督,省质安协会接受对评选中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举报邮箱: 举报电话

  (一)在闽工程:已经建成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且符合本办法《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建设规模》(见附表2,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规模》)规定的新(扩)建工程;

  (二)省外工程:我省施工公司为承建单位施工、符合本办法《工程建设规模》规定、且当年度被评为工程所在地(省外)省级优质工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省外工程)。

  1、工程应于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竣(交)工验收并经备案机关签署同意竣工验收备案。

  2、工程在闽江杯申报时暂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但其他条件均满足本条的申报条件,且工程已通过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的,可以申报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评审通过待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予以公示公布。

  3、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本办法《工程建设规模》的规定,工程设计应先进合理,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应有亮点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4、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组成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应完整;申报闽江杯的单位工程应与《备案登记表》中的单位工程相对应;

  5、工程结构、单位工程的实施工程质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优良评价,评价结果均应达到优良等级,且符合本办法《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整体质量标准》(见附表3,以下简称《工程整体质量标准》)的规定,无结构隐患和明显的使用功能缺陷,房屋建筑工程的桩身完整性一次检测Ⅰ类桩应达到90%及以上,其余的均应达到Ⅱ类桩;

  6、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工程(不含电力工程)应为设区市级优质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建设工程应为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优质(优良)工程;

  7、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工程施工标准化样板施工制度、安装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

  8、建筑物室外装饰装修应全部施工到位,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工程、商住楼、写字楼: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施工到位;室内分户(层)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按图施工完成,不得甩项。

  (2)公共建筑工程(不含写字楼):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完成部分所占的建筑面积应达到该工程建筑面积的90%及以上,其中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施工到位;

  (3)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按规定出具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初装饰住宅工程除外),检测结论应合格。

  (八)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出现按GB 50300-2013第5.0.6条第3、4款规定处理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

  第十二条 在闽工程应经设区市质协择优推荐后由承建单位向省质安协会申报,省外工程由承建单位直接向省质安协会申报。

  (一)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工程(不含电力工程),由设区市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协会(以下简称设区市协会)择优推荐;

  (二)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建设工程,由省级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省级行业质量协会)择优推荐。

  设区市协会、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把好本地区、本行业申报闽江杯的推荐关。

  (一)闽江杯由承建单位负责申报,并填写《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在闽工程)》或《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省外工程)》(见附表4、附表5,以下简称《申报表(在闽工程)》、《申报表(省外工程)》);

  (二)依法联合参加招投标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可按承建单位联合申报;

  (三)市政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工程非同一家施工企业施工的,路基或路面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承建单位,由完成工程量(按申报项目合同价款计)多的承建单位牵头申报;

  (四)同一工程项目相同承建单位施工的有多个单位工程申报的,应按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为依据)申报,且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得分年度申报;

  (五)参建单位应由承建单位负责在申报时一同申报,不得单独申报或补报;每项工程参建单位仅限1家,省外工程的参建单位应为我省施工企业。

  第十四条 承建单位是指与建设(代建)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商住楼工程应为承建上部主体结构的施工企业;

  (二)工业工程(含电力工程)应为安装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施工企业;

  (三)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等工程应为承建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 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或与建设(代建)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应为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其施工合同价应占承建单位施工合同价的30%及以上;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为车站建筑主体工程的施工企业;市政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应为路基或路面工程的施工企业。

  1、《申报表(在闽工程)》,一式3份,表中填写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相一致;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包括所有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承建单位施工承包合同、参建单位分包合同(或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式1份;

  4、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已签字且盖章的竣(交)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式1份;

  6、设区市级优质工程证书或行业建设工程优质(优良)工程证书(认定文件)复印件,一式1份;

  10、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和单位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的优良评价报告,一式1份;

  11、反映工程全貌、立面和主要部位以及工程施工标准化样板展示等彩色照片(贴在A4纸上随资料装订成册);

  (3)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BIM技术、“四新”的推广应用以及QC攻关、工程施工标准化样板展示、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安装启用等;

  以上2至8所列的资料,承建单位应向设区市协会或省级行业质量协会出具原件,进行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

  2、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包括所有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承建单位施工承包合同、参建单位分包合同(或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式1份;

  3、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已签字且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式1份;

  以上2至5所列的资料,承建单位应向省质安协会出具原件,进行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

  (一)资料应统一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总平面图、彩色照片除外),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字迹、印章清晰;

  (二)《申报表(在闽工程)》(《申报表(省外工程)》)应单独装订成册,第十六条(一)在闽工程的2至12、(二)省外工程的2至5的资料应分别按《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在闽工程)申报资料目录》、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省外工程)申报资料目录(见附表6、附表7)顺序组装成册;

  (三)第十六条(一)在闽工程的2至10、(二)省外工程的2至5的资料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且加盖承建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申报闽江杯的在闽工程,应由该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质量协会对工程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三)至(六)规定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报表(在闽工程)》相应栏目上明确意见并盖章。

  第十九条 申报闽江杯的在闽工程,应由设区市协会或省级行业质量协会对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及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其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进行核对,并在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在《申报表(在闽工程)》相应栏目上明确意见并盖章;申报闽江杯的省外工程,由省质安协会负责核对、确认。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不予受理、推荐;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要求承建单位补齐后受理、推荐。

  第二十条 省质安协会应对工程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退回申报资料,并一次性向承建单位告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具体事项;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告知承建单位需要补齐的资料,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申报资料逾期未补齐的,应按不符合申报条件处理;对申报资料复印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建单位提供原件或有关佐证资料进行核实。

  省质安协会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工程,承建单位若要求撤销申报的,应在现场复查前向省质安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未经同意擅自撤销申报的,不论任何理由均视同该工程闽江杯评审未通过。

  第二十一条 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实行动态考核,发现不满足第十条第2、4、5、7点的申报条件及出现第二十五条第(七)款第3点情形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不得申报闽江杯。

  第二十二条 初审通过的在闽工程,省质安协会将组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工程、电力工程复查组进行现场复查,复查数量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省质安协会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或委托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建设工程复查组进行现场复查。初审通过的省外工程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复查。

  现场复查的检查方式,省质安协会将根据当年度我省工程质量状况以及申报工程情况确定,并在省质安协会印发的当年度闽江杯现场复查工作通知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协会向省质安协会推荐的闽江杯申报项目整体品质衡量准则除应符合本办法要求外,其现场复查的实体观感质量得分率还应符合省质安协会另行制定的《闽江杯实体工程质量观感评定标准》要求;省质安协会重点对实体观感质量进行现场复查,并按复查结果确定调整系数k:

  调整系数k=省质安协会现场复查项目实体观感得分率的平均值÷相应项目设区市质协现场复查实体观感质量得分率的平均值 ;

  各设区市质协对所有申报项目所评定的实体观感质量得分率乘以k值调整后为省质安协会的实体观感质量得分率复查结果,复查结果得分率如达不到《闽江杯实体工程质量观感评定标准》要求的,复查组将做出“不得优良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查组,一般情况下从省质安协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工业(含电力)、交通、水利等行业建设工程复查组,可根据申报工程情况从省质安协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或经省质安协会同意由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选派专家组成。复查组由若干名专家组成,其中组长1人。

  复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本人曾咨询指导的工程或本人所在单位申报工程的现场复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复查组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省质安协会开展现场复查工作通知文件要求做好现场复查工作。现场复查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二)听取到场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评价时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2、住宅工程:室内公共部分抽查量不宜少于室内公共部分建筑面积的10%,分户套数不宜少于该工程总套数的5%,且不少于5套;

  3、商住楼工程:住宅部分按本条文住宅工程的规定抽取;、非住宅部分按本条文公共建筑工程的规定抽取;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工业(含电力)、交通、水利等行业建设工程:不宜少于该工程建设规模或工程量的10%;

  房屋建筑工程的室外墙面、屋面、地下室外墙应全数检查,其它部位随机抽取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

  (四)查看施工图纸、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以及工程施工标准化样板展示等工程资料;

  (五)发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存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不得进行优良评价相关规定的质量问题,应做好必要的取证、拍照以及具体部位的记载;

  (六)核对特色工程相关资料原件,确认特色工程加分项目与分值(见附表8);特色工程可累计加分,累计加分值不封顶;

  (七)召开复查组评议会,根据工程实体质量(结构安全性、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工程资料以及施工质量亮点、主要优点与不足之处等情况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作出“推荐”、“不推荐”和“不得优良评价”的结论。

  3、工程结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优良评价,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论为“不得优良评价”: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

  (2)地下工程渗漏超过有关规定、屋面防水出现渗漏、超过标准的不均匀沉降、超过规范规定的结构裂缝,存在加固补强工程以及施工全套工艺流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4)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工程焊缝内部质量及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承压管道、设备水压试验,电气安装工程接地装置、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通风与空调工程通风管道严密性试验,电梯安装工程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测试,智能建筑工程系统测试等有关安全和功能检验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一)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字数控制1500字以内,主要内容:工程简介、主要创优措施、工程项目施工标准化、施工难度、施工质量亮点、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以及工程获奖等情况;

  (三)提供抽取的样本量、主要部位应满足现场复查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提供抽取的样本量、主要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2、住宅工程:室内公共部分不少于室内公共部分建筑面积的90%;分户套数不宜少于该工程现场复查所抽查套数的4倍,且不少于20套, 包括住户自行装修的套数在内;

  3、商住楼工程:住宅部分、非住宅部分分别按本条文住宅工程与公共建筑工程的规定提供抽取样本量;

  4、建筑物的外立面、屋面、顶层、首层、标准层、地下室、主要公共部位(电梯前室、楼梯间、公共走道等)、结构转换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各种机房、强(弱)电间、管道间、设备及管线等主要部位应满足现场复查的要求。

  承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复查组要求检查的工程部位;提供抽取的样本,抽取后有40%及以上的样本无法提供检查的,视为提供抽取的样本量不满足现场复查要求。

  (四)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时应派电工等操作人员配合检查,并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登高、照明、检查等工具设备;

  (五)负责组织协调参建单位、建设(使用)单位或用户配合做好现场复查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现场复查发现的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以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对此进行全面检查并整改,整改结果不改变复查组的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论。

  第二十八条 设区市协会或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应派专人做好现场复查的配合与协调工作。

  (二)与复查组商定现场复查工作日程和具体安排,保证现场复查工作有足够时间并顺利完成;

  第二十九条 评委会由省质安协会秘书处负责从省质安协会专家库专家中提名,报请省质安协会理事长批准。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委原则上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良好职业道德、处事公平公正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一条 对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论为“推荐”、“不推荐”的工程,评委会将通过听取现场复查情况汇报、质询评议以及必要时观看工程影像、查看有关资料,依据“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的原则,对工程进行无记名表决投票。

  工程表决投票结果获得到会评委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且不少于评委会评委总人数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票的,该工程表决投票结果为通过,否则该工程表决投票结果为不通过。

  第三十二条 对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论为“不得优良评价”的工程,复查组应向评委会汇报不得进行优良评价的主要质量问题,在承建单位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不得优良评价”结论时,该工程将被定为“不得优良评价”,且不得进入评委会表决投票程序。

  第三十三条 评委会表决投票结果为通过的工程,在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公示10天。公示期间有质量问题投诉或有异议的,由省质安协会组织核实。经核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报请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确认,取消该工程的评委会表决投票结果。

  第三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省质安协会确认后会同福建省建筑业协会联合发文公布,并报请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第三十五条 荣获闽江杯的工程,省质安协会将向承建单位、参建单位颁发闽江杯奖杯和获奖荣誉证书,向监理单位颁发获奖荣誉证书。

  第三十六条 闽江杯评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的各项规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十七条 现场复查人员和评委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廉洁自律、公正公平,做到不收受礼金、礼物、有价证券等。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全省。

  第三十八条 省质安协会、设区市协会、省级行业质量协会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审核、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全省。

  第三十九条 发现非参建单位按参建单位申报等弄虚作假行为、送礼说情、干扰影响现场复查和评委会评审工作的,将取消相应责任单位的闽江杯申报资格2年,并通报全省。承建单位隐瞒工程曾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三)至(七)所规定情形的,将取消本单位的闽江杯申报资格3年。

  第四十条 获得闽江杯的工程,发现有整体的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由省质安协会组织专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实存在的,省质安协会有权撤销该工程的闽江杯称号,收回闽江杯奖杯和获奖荣誉证书。

  第四十二条 2016年度(2017年上半年申报)及以后的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将按本办法施行,《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2014年修订)》(闽建质安协[2014]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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