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山西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申报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以下简称《公告》),就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说明,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即其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为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实施工程单位,无《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即“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按照总建筑施工面积除以施工工期进行计算。总建筑施工面积按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
施工工期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并按月做核算,具体为:月施工工期少于5日的不计算,5日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计算。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后,在施工工期内不再改变。实际施工工期与《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施工工期不符的,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计税。
即符合本公告中规定的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条件的实施工程单位,在山西省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包括:省内户本地施工、省内户报验施工、省内户同市跨区施工(无需报验)以及省外户跨省来晋报验施工,应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实施工程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或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
施工单位在计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时,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扬尘抑制措施的认定及处罚情况,对照《核定计算办法》附件5《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确定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自行计算申报,有关联的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工程单位,应在工程完工或终止履行合同判决等生效之日起下一个环境保护税申报期内,计算清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并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终止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或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实施工程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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