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建筑施工扬尘环保税计算及申报操作为您备好请查收

发布日期:2023-10-21 来源:品牌识别

  根据《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中附件的规定,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1.该公告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无法通过监测或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2.该公告所称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原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详见该附件1、2、3)执行。

  纳税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施工工期。

  如纳税人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与《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和“合同竣工日期”不一致的,则以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依据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报告》、施工周报、施工计划等证明资料上注明的开工日期确定;土石方和桩基阶段的实际竣工日期依据《地基与基础部分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材料桩基验收评定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桩基验收的抽查记录等证明资料上注明的验收日期确定;结构和装修阶段的实际竣工日期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回执等证明资料上载明的日期确定。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施工工期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施工工期系数分别为0、0.5、1。当月施工天数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为0,不足5天的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政开挖工程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5天(含5天),小于15天的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15天(含15天)的为1。

  (一)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按施工面积计算。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它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1.土石方和桩基阶段的“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证明材料或施工合同上载明的底层面积或基底面积确定。

  2.结构和装修阶段的“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结合工期进度确定。纳税人有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分别计算。

  ◆地上建筑面积(月)=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已施工月数/地上建筑总施工月数

  假设:该项目累计削减系数0.53,实际开工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土石方及桩基阶段工期为2022.4.20-2022.7.31,共102天,结构和装修阶段还剩下143天,5个月。

  注:当量值为4,税额为8.4,都是规定值。扬尘产生系数1.01,削减系数0.53由企业按【2018】21号公告附件3的规定自行计算,建筑工程当月施工天数小于15天,施工系数为0.5。企业申报时需要计算出特征指标数量和特征系数。

  注:地上建筑总施工月数为5个月,2022年8月为第一个已施工月数,因此,工期进度为1/5。

  注:地上建筑总施工月数为5个月,2022年9月为第二个已施工月数,因此,工期进度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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