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3-09-16 来源:企业要闻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顶层设计。各市、县政府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制定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政策文件。(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推进项目建设。培育一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龙头企业,鼓励支持企业或个人积极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推动社会资本参与。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经营者,参与招标、竞争性谈判的单位不少于3家。鼓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向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直接缴纳处置费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其他经营方式。(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调整处置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6元/m3。(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场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对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领域融资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设立建筑垃圾资源化专项贷款业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六)落实政策扶持。按照《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和《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第36号)等有关规定落实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纳入监管正面清单。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录并定期发布。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在确保扬尘管控措施到位、污染物排放达标、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合格并进行环保编码登记的前提下,可以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八)适当给予激励。各市、县可以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治理、资源化利用、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激励措施。(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九)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完成一批高水平科研成果。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装备研发列为省级科技计划重点支持方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搭建技术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全省搭建不少于5个资源化利用创新平台。鼓励科技领军企业联合行业上下游、产学研力量,牵头组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创新联合体,开展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建材生产技术等相关技术攻关。鼓励高校开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一)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建筑垃圾堆砌地建设标准,修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于各类建筑、市政、公路建设中的工程建设标准。鼓励社会团体组织编制相关的团体标准,支持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二)大力培育示范企业。每个设区的市至少培育1家技术装备先进、能源消耗低、环保安全达标、资源化利用程度高的优势企业,进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率不低于95%。鼓励现有的资源化利用企业扩大规模,进行技术革新和设备升级,提高资源化处理水平。打造1-2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逐步形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三)推进分类利用。对拆除工程,按照混凝土、砌块砖瓦、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金属材料等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除在工地就近循环利用外,将连片拆卸工程与循环利用工程联合招标,强化落实源头分类拆卸、末端资源化利用。对新建工程,按照工程渣土、泥浆和工程废料等进行分类,鼓励工程渣土就地回填、工程废料循环利用,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率。对装修垃圾,由专业清运企业运输至堆砌地,再按照轻物质类(木料、塑料、布料等)、砖石混凝土类、金属材料等进行分拣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四)优先使用再生产品。鼓励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园林景观等各类工程建设中,优先选用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将废弃混凝土、砂浆和砖瓦等进行破碎筛分制成各类再生骨料。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道路工程的垫层、基层和建筑工程地基回填;再生粗、细骨料合理级配可制备再生混凝土、再生砂浆,用于建筑工程非承重结构和非承重墙体砌筑、抹灰等;再生细骨料制成再生砌块(砖)与墙板,再生砌块(砖)可用于建筑工程的砌筑围墙、非承重墙体,再生便道砖、透水砖等可用于市政工程的人行道、广场、公园、停车场等路面铺装,再生墙板可用于非承重墙体分隔。废旧沥青经再生处理后制成路面沥青混凝土,可用于道路工程的路面。

  房屋建筑工程中使用再生砌块(砖)等产品占同种类产品的比例不低于1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再生粗骨料、再生砌块(砖)、再生沥青混凝土等产品占同种类产品的比例不低于20%。公路工程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粗、细骨料。(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做到能用尽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五)明确参建各方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要求,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合理估算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并计入工程造价,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纳入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说明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工程部位和产品种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做好监督指导,发现未按设计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责令施工单位改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六)建立推广机制。编制《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每年发布2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目录,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予以重点推广,鼓励优先选用进入目录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情况纳入河北省人居环境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评选指标体系,对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予以加分,未使用的予以减分。鼓励相关社会团体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和推广活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定期进行宣传普及活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参与度和认知度,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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