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知识点分享

发布日期:2023-12-15 来源:产品中心

  )、基本权利和义务对比区分(权利——用名执业、保管签章、辩解获酬、申述继教;义务——遵法守德、执标保质、保密回避、协助继教)。

  必须招标的范围(一大三公国资外资,200,10%)、规模标准-100、200、400、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国安国密、紧急扶贫、专有不可替、否则自己能干)、邀请招标(复杂特殊受限少,比例过大不划算)。

  投标人相关投标无效(具体情形),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资格预审后成员增减及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后果。

  上限(2%,80万元)、有效期的一致性、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退还时间要求。

  互串通投标的情形(直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间接),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看主体判别)。

  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怎么样确定中标人、何种情况下招标要重做审查确认)。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础要求,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分包工程的范围(非主体、非关键性),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分包工程须经建筑设计企业认可,并不等于建筑设计企业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转包(全部工程、不履行管理义务)、违法分包和挂靠、违法发包(主语都是建筑设计企业)的界定。

  资质不良(大部分跟证书有关)、承揽不良(揽活手段和到手后干活态度)、质量不良、安全不良。

  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1)建设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黑白合同纠纷(备案的中标合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垫资(有约从约,资无约当欠款,息无约息过高,不支持)、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排序、范围、期限)。

  每年必考,无效合同的特征及类型(欺诈胁迫+损国利)、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效力待定合同(三种,1个月内追认),可撤销合同的种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趁人之危)、合同撤销权的行使(1年内)。

  权利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义务的转让—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施工合同的解除(发包人、承包人)。

  每年必考,劳动者立即解除 —“有危险”,劳动者提前30天预告解除—“权益被侵犯,单位有错”;用人单位立即解除 —“劳动者严重过错”,用人单位提前30天或多付1月工资预告解除 —“非劳动者的错,客观条件用不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 劳动者“有病有孕快退休15+5”。

  劳动争议的范围(不属于的注意区分)、解决方式(调解、仲裁,委员会主任)。

  权利—知情建议、获得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请求民事赔偿权;义务—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意外伤害险费由实施工程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下限30%),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和检测规定(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谁复检)。

  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隐蔽前通知建筑设计企业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返修—实施工程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非实施工程单位问题导致的质量上的问题,也应当返修,但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区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回避、工作的主要是根据、签字权限、形式)各方的责任主体。

  竣工验收质量争议的处理(发包人问题导致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

  质量保修书出具时间(提交工程完工验收报告时),最低保修期限(5年,2年,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保修期的起始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缺陷责任期-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质量保证金-3%。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普通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的情形(区分概念)。

  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申请仲裁的条件—有效的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

  调解的形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和解的规定(可以在各个阶段达成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行政复议:—60日内提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情形-处分、调解;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行为;(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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