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请求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 * * *,并查明事故原因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申请人在提交本复查前,已认可交通事故对对方、其家属及本人造成的严重伤害,且在事故认定作出前,受害人家属已按城镇户籍标准给予全额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 * * *万元;申请人也深刻认识到离开事故现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错误。以实事求是的方式提出请求和理由:
1.对方的过错认定不完全,导致不能完全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原因是没有完全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的通行权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方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能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 * * *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描述的基本事实是“被害人在机动车道上玩耍……”,而《交通事故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表述是:“被害人在没有监护人引导的情况下在机动车道上通行,违反了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一款……“根据我们国家《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和《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上玩耍和通行是两种不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车、嬉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龄前儿童、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病患者。书上只是确认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有过错,而忽略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各种违法性以及事故中由此产生的过错。
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作为事故一方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了最大的作用,对受害人过错严重程度的认定不全面,未区分一般过错和严重过错的基本界限,是未充分减轻申请人责任的根本原因,也是认定书中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
二、申请人的行为脱离事故现场,不影响其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对方过错的严重程度与两者没有关系。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该依据《规定》第四十五条作出事故认定书。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属于严重过错,但未引起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核实,包括事故中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相关证据的收集。同时能确认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在没有监护人引导的情况下在机动车道上玩耍、通行,在交通事故中起最大的作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相当。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试行)》第8.1.4条,认定双方均为严重过错(A类行为),认定双方对等。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但据申请人所知,公安机关并未调取交通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能在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取得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导致申请人无法对鉴定文书No* * * * *及时与事故车辆在一起,从而在程序上影响了在收到鉴定文书后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权利的行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车辆的检验报告。未按规定程序交付事故认定书。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号。* * *还没有交付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