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及实际月用水量的: (1)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
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 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 数表》核定计算。
医院、禽畜养殖业、小企业、第三 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核定征收按照下列 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应纳税额 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应纳税额=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当量数×单位
以上医院、禽畜养殖业、小型 企业、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 额核定征收方法计算,所称污水排 放系数为0.8。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 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 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 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按照一般 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
对有防煤粉尘排放设施并已实施者 ,可按照核减后排放系数计算煤粉尘排 放量,具体排放系数见附件4。
纳税人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可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 条前三项规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 本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后续管理,充 分利用生态环境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 处罚信息等,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 管理。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地 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 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详见附件3,同时采 取多种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一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 取的措施对应系数的合计计算;二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 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中最高的一项计算。
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按照一 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 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的应 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煤炭装卸应税大气污染当量数= 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放系数×月装卸数 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煤炭堆存应税大气污染当量数=煤炭 堆存煤粉尘排放系数×月堆存数量 ÷12÷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 整性负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企 业标准执行。
本办法所称禽畜养殖业规模标准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 知》(闽政办〔2014〕98 号)执行。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
禽畜养殖业和医院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按照《禽畜养殖业、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 水污染物当量值》核 定计算。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 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 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 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 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1.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 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 染当量值
仅对存栏规 模 大 于 50 头 牛 , 500 头 猪 、 5000 羽鸡鸭等的禽畜 养殖场征收。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 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 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 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 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 积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 环境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量、应纳税额,根据《禽畜养殖业、小企业和第 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部分小型第 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施工扬尘 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附件3)、《煤场装 卸、堆存煤粉尘核算系数》(附件4)核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