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上海市朗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罚12万

发布日期:2024-10-07 来源:品牌识别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朗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价格欺诈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据了解,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3日对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000 号一层做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经初步核查后,于2021年12月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8日,当事人在“朗诗寓租房”微信小程序中发布“特价在线抢”活动,对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000 号朗诗寓上海苏河湾店的公寓租赁业务开展价格促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二条的规定,该公寓租赁原价应为本次促销前七天内(2021 年11 月4 日至2021 年11 月10 日)在经营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将上述活动房源的标价与“朗诗寓后台管理系统”的成交记录作对比,上述活动发布的33 套房源标注的原价高于实际原价,1套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未出租过。

  具体情况如下:房源203 标价“¥5235/月 原价:¥6981/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3月22日出租价格6042 元/月;房源206 标价“¥6343/月 原价:¥6677/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10月2日出租价格5937 元/月;房源215 标价“¥6589/月 原价:¥6936/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7月22日出租价格6527元/月;房源218 标价“¥5651/月原价:¥7535/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 年7 月12 日出租价格6380 元/月;房源302 标价“¥5042/月 原价:¥6723/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 年8 月31 日出租价格5781 元/月;房源319 标价“¥5949/月 原价:¥6999/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5月12日出租价格4827元/月;房源320标价“¥5857/月原价:¥7810/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6月20日出租价格7173元/月;房源417 标价“¥5989/月原价:¥7047/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7月17日出租价格5603元/月;房源420标价“¥5926/月原价:¥7902/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3月21日出租价格6444 元/月;房源520 标价“¥6101/月原价:¥7627/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3 月25日出租价格6024元/月;房源619 标价“¥6737/月原价:¥7092 元/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 年7 月19 日出租价格6681 元/月;房源906标价“¥5709/月原价:¥7137/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 年4月13日出租价格5796 元/月;房源912 标价“¥7479/月原价:¥7479/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 年4月28日出租价格6085 元/月;房源1001 标价“¥7810/月原价:¥7810/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8 月26日出租价格7213元/月;房源1006 标价“¥5422/月原价:¥7230/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5月24日出租价格5755 元/月;房源1007标价“¥5202/月原价:¥6936/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4月6日出租价格5455 元/月;房源1015 标价“¥6850/月原价:¥7211/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8月26日出租价格6750 元/月;房源1019 标价“¥7277/月原价:¥7277/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8 月1 日出租价格7161元/月;房源1220 标价“¥7681/月原价:¥8086/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2月28日起出租价格6082 元/月;房源1301标价“¥8033/月原价:¥8456/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 年6 月2 日出租价格6774元/月;房源1401 标价“¥7902/月原价:¥7902/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0 年11 月14 日出租价格6673 元/月;房源1501 标价“¥6321/月原价:¥7902/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3 月19日出租价格6188元/月;房源1519 标价“¥7368/月原价:¥7368 元/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 年5 月10 日出租价格5811 元/月;房源1917标价“¥7137/月原价:¥7137/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5月2日出租价格5622 元/月;房源2008 标价“¥7507/月原价:¥7507/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10月31日出租价格5327元/月;房源2009标价“¥6435/月原价:¥7571/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9 月12日出租价格6180元/月;房源1120 标价“¥6873/月原价:¥8086/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7 月10 日起出租价格6527 元/月;房源2102标价“¥5709/月原价:¥7137/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6 月27日出租价格6530 元/月;房源2110 标价“¥6301/月原价:¥7414/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9 月12日出租价格6047 元/月;房源2209 标价“¥6615/月原价:¥7783/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年5 月27日出租价格7147元/月;房源2211 标价“¥5837/月原价:¥7783/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 年5 月31 日出租价格7147 元/月;房源2213标价“¥7552/月原价:¥7552/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1 年10月1日出租价格6164 元/月;房源401 标价“¥6482/月原价:¥7627/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记录为2020 年10月11日出租价格5697 元/月;房源2203 标价“¥5630/月原价:¥7507/月”,实际该房源在上述活动前未出租过。上述期间,房源401于2021年11月17日租赁出去。

  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较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按照从轻幅度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构成虚构原价的行为。

  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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